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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防范非煤矿山典型多发事故六十条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22来源:矿井提升机点击: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减少非煤矿山事故总量,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研究制定了《防范非煤矿山典型多发事故六十条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省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推动六十条措施成为矿山井口入口及尾矿库上必挂、从业人员必学、班前会必宣、作业人员必记、安全管理必循、监管监察必考的基本准则,切实提高矿山安全管理水平。

  2.必须探明矿区及周边采空区、溶洞、废弃巷道分布情况,并填绘在相关图纸中。

  9.水文地质类型中等或者复杂的矿井,必须配备防治水专门队伍、专业技术人员、专用设备。

  10.矿山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遇强降雨天气或者采掘工作面出现透水征兆时,必须及时撤人。

  7.入井班组必须携带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入井人员一定贴身携带并能熟练使用自救器。

  8.严禁使用非阻燃电缆、非阻燃风筒,主要巷道严禁使用木材或者其他可燃材料作为永久支护。

  10.井口和井筒内动火作业必须撤出井下所有人员,主要进风巷动火作业必须撤出回风侧所有人员。

  3.必须按照设计及时支护巷道和采场,严禁擅自改变支护形式或者降低支护标准。

  4.必须按照设计设置采场、巷道、硐室的高度、宽度等参数,严禁擅自增加暴露面积。

  8.采深超过800米或者规模超过30万吨/年的矿山一定要采用机械化“撬毛”作业。

  10.井下连续出现矿柱劈裂破坏、支护开裂、顶板破裂、碎块掉落等冒顶征兆时,必须及时撤人。

  1.提升机、罐笼、吊桶、钢丝绳、连接装置、防坠器、过卷缓冲装置等提升设备设施必须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严禁使用淘汰设备。

  2.提升设备设施一定要符合设计要求,且必须按规定安装罐笼防坠装置、阻车器、楔形罐道、过卷挡梁、过卷缓冲装置等安全防护装置。

  10.严禁超员、超载、超速提升人员,严禁同层同时升降人员和物料,严禁使用非提人设备提升人员。

  1.必须严格按照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或者分层开采;必须确保通往山顶道路畅通。

  7.高度超过150米的露天边坡及排土场必须建立在线.地下开采转露天开采前必须探明采空区和溶洞,并按照设计的基本要求进行处理。

  10.采场边坡岩体发出开裂或被剪切挤压声响、出现较大面积滚石滑落等滑坡征兆时,必须及时撤人。

  4.拱板(盖板)安装前应进行质量检查,其与周边结构的缝隙必须采用设计标号的水泥砂浆或高强灌浆料充满充实,严禁用其他材料代替。

  5.坝外坡比、浸润线埋深、干滩长度、防洪高度、尾矿坝每年上升高度等必须满足设计的基本要求。

  8.尾矿库“头顶库”必须提高一个等别管理,建立应急广播系统和“叫应”联动机制。

  9.汛期前必须开展调洪演算、应急演练,尾矿库“头顶库”应当与下游居民联动演练。

  10.坝面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以及排洪系统出现断裂、严重堵塞或者坍塌等险情时,必须及时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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