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金属地下矿山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4-09-29来源:提升机电控点击:1
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专项执法行动工作要求,扎实推进《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贯彻实施,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部门监管责任。通过专项执法行动,督促金属地下矿山企业进一步规范提升运输系统的安全管理,强化外委施工作业的监督管理,全面淘汰落后设备工艺,加强高危作业环节的审批和现场管理,着力解决地下矿山企业井下运输车辆未取得安全标志、运人车辆违规使用干式制动器、未严格执行爆破等高危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和竖井提升系统防坠器未定期实验或检测检验等明显问题;依法严惩一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彻底治理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关闭取缔一批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全面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有效预防各类事故发生,为我市(唐山市,下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
严格按照应急管理部制定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表》明确的四项执法内容,以及本方案确定的以下重点内容(见附件1)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
(一)提升运输系统运行管理情况。重点检查竖井、斜井提升运输系统和斜坡道运输,检查竖井、斜井提升机、提升绞车、罐笼、防坠器、斜井人车及其安全装置、提升钢丝绳等是否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和维护保养,竖井井口防护设施闭锁装置、斜井跑车防护装置等是否可靠有效,斜坡道设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斜坡道专门用于运输人员、炸药、油料的无轨胶轮车是否取得矿安标志,是否使用干式制动器等。严查提升机司机无证上岗、设备带病运转运行、超员超载超速运行、人货混装运输、未经检测检验合格及超出检测检验周期使用等行为。
(二)落后设备和工艺淘汰禁用情况。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二批)》,督促企业坚决淘汰和严格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落后的设备、装备及工艺;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设备、装备及工艺的一律停止使用,并依法依规实施严厉处罚。
(三)高危作业审批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井下爆破、井下动火等高危作业是否制定了作业许可及工作票审批制度并严格执行审批流程;检查高危作业实施前,是否对作业环境、作业工序存在的风险进行了充分辨识;检查作业现场是否有专人进行管理监护,现场操作规程和安全控制措施是否规范。
(四)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情况。严格检查承包单位的相应资质和相关证照和承包单位对下级项目部监督检查、教育培训和安全考核情况,检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工程技术人员、主要设备设施、安全教育培训和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检查发包方、承包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是否采用格式文本,各自安全管理职责是否明确,是否纳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统一管理,严厉打击转嫁和推卸安全生产责任、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等行为,严厉打击资质挂靠、违法发包、转包、分项发包等行为。
各县(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管辖权限落实责任分工,各自负责组织对辖区内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专项执法。
(一)省应急厅重点执法指导。省应急管理厅执法指导组将对我市单班入井30人以上(含30人)的5家金属地下矿山企业(见附件2)进行全覆盖重点执法指导;指导督促市、县级应急局开展好专项执法行动。
(二)市应急局抽查执法。市应急局对纳入市局重点检查企业名单和相关县(市)生产建设系统包含斜坡道的地下矿山(见附件2)进行执法检查;配合省应急厅完成对我市重点地下矿山企业的执法指导工作;指导督促各有关县(市)应急局开展好专项执法行动,对相关检查企业进行抽查。
(三)县应急局全覆盖执法。各有关县(市)应急局要对辖区内所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进行一次全覆盖执法,对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督促企业对各类安全隐患进行整改落实。
专项执法行动中,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已抽查执法的地下矿山企业(组织执法时,属地市、县应急管理部门一并参加执法),下级应急管理部门不再另行安排专项执法。
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的执法难度大、安全风险高、基层查不动、解决不了的重大案件和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是深刻吸取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23”井下重大运输事故教训,有效防范非煤矿山事故发生,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重大举措。相关县(市)应急局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贯彻应急管理部专项执法行动动员培训视频会议精神,按照要求,周密安排部署,细化责任措施,严密组织推动,层层压实执法责任。要全面摸排辖区内使用干式制动器的车辆或改装车辆运输人员、油料和炸药的企业名单、车辆类型和数量等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执法检查工作方案,扎实开展执法检查,确保专项执法行动取得实效。
(二)严格执法,严厉查处。市县两级应急局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严格执法处罚,对执法发现的每一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都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手册(试行)》规定的自由裁量标准,依法依规处罚到位。对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隐患和问题的,要责令企业一律停产整顿,并实行挂牌督办,指导督促企业抓好整改落实,做到闭环管理,坚决防止发生事故。
(三)压实责任,加强指导。市县两级应急局要创新执法方式,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开展“说理式执法”,创造公平公正规范透明的执法环境,为企业提供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在执法过程中,接受执法指导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现场岗位员工必须全部在场,邀请专家对企业开展现场指导服务,宣讲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安全标准规程,指导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有效解决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主动整改消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切实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四)统筹兼顾,确保实效。市县两级应急局要将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与深入推进《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贯彻落实相结合,督促企业落实各层级、各岗位的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认真开展风险辨识和自查自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要将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与复工复产工作相结合,督促相关企业严格履行复产复工程序要求,制定复产复工工作方案,对各系统进行全面、彻底的自查自改,依法依规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对弄虚作假逃避复产复工验收和违法违规恢复生产建设的,要严肃查处。要将专项执法行动与外委施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相结合,督促发包单位强化源头控制,严格外委单位资质和条件审查,强化外委施工作业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督促承包单位加强项目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为项目部配齐配足工程技术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现场作业的安全管理。
(五)落实责任,追责问责。在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企业拒不整改安全隐患、未按时组织隐患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整改隐患重复出现、屡禁不止的企业,要按照《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规定要求,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通过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企业守法的自觉性。省市督导检查抽查发现相关县(市)对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不认真、不落实、搞形式、走过场的,将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对因执法不严格、隐患整治不彻底导致事故发生的,将严肃追究企业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认真总结,报送情况。专项行动结束后,各有关县(市)应急管理局)要认真填写《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专项执法情况报表》,总结专项执法行动中的经验和问题,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于5月3日16:00分前将情况报表和专项执法行动总结报送市应急管理局监察一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2.现场检查:核查是否存在采用非法改装、未取得安全标志汽车等非矿用设备运输人员、炸药和油料的行为。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五项“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运送5人以上(含5人)的无轨胶轮车使用干式制动器,以及存在其他禁止使用和工艺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第二批)(安监总管一〔2015〕13号)
2.现场检查:核查无轨胶轮车是否使用干式制动器;核查是否存在其他禁止使用设备和工艺。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项“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1.查阅资料:危险作业审批材料,具体作业类型是否执行审批流程、授权审批人是否签字批准。
2.现场检查:核查作业现场是否有专人进行管理监护,现场操作规程和安全控制措施是否规范。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第6.3.4.12条:“在用竖井罐笼的防坠器,每半年应进行一次清洗和不脱钩试验,每年进行一次脱钩试验。”
《金属非金属矿山竖井提升系统防坠器安全性能检测检验规范》(AQ 2019-2008)第8.1条:“安装使用的防坠器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1.查阅资料:检查防坠器是否进行仔细的检测检验;定期试验或检测检验的报告是否满足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第6.3.5.11条:“提升系统除应装设第6.3.5.10条所述基本保护和联锁装置外,还应设置下列保护和联锁装置:井口及各中段安全门未关闭的联锁”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第6.3.2.6条:“提升矿车的斜井,应设常闭式防跑车装置,并经常保持完好。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应设阻车器或挡车栏。阻车器或挡车栏在车辆通过时打开,车辆通过后关闭。斜井下部车场应设躲避硐室。”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未对安全设备做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关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关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发包单位理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
承包单位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承包单位理应当加强对所属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
1.查阅承包方对项目部做监督检查、教育培训和安全考核的台账资料和影像资料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
发包单位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石油天然气总发包单位、分项发包单位和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应当每半年对其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信息报告义务等情况做一次检查;发现承包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问题的,应当督促其立即整改。”
第十一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分项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重点加强对地下矿山领导带班下井、地下矿山从业人员出入井统计、特种作业人员、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与治理、职业病防护等管理,并对外包工程的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三十四条 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