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全省煤矿安全基本的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26来源:提升机电控点击:1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全省煤矿安全基本的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产煤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投资集团:
为扎实推进全省煤矿安全基本的建设,坚决杜绝煤矿重特大事故,努力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省应急管理厅制定了《关于推进全省煤矿安全基本的建设的若干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为扎实推进全省煤矿安全基本的建设,坚决杜绝煤矿重特大事故,努力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现就推进我省煤矿安全基本的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1.健全安全管理机构。煤矿必须设立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和总工程师(简称“五职矿长”)岗位,根据安全管理需要可设立副总工程师岗位;“五职矿长”必须专职,不得兼任其他职务;担任“五职矿长”和副总工程师的人员应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三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煤矿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装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二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在煤矿之间互相兼任或在煤矿内承担其他职责。没有配齐“五职矿长”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煤矿不得进行任何生产经营活动。
2.健全技术管理机构。煤矿应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明确负责采煤、掘进、通风和瓦斯防治、防治水、机电运输、地测等技术工作的职能部门,设立专门的调度室;水文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应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有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的煤矿应设置防突机构。煤矿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其中负责采煤、掘进、通风和瓦斯防治、防治水、机电运输、地质测量等工作的,每项工作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不可以少于1名;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具有二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不得在煤矿之间互相兼职。没有按上述要求配齐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的煤矿,不得进行任何生产经营活动。
3.建立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要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及有关要求,结合自己实际,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其责任内容、范围、考核标准要简明扼要、清晰明确、便于操作、适时更新。煤矿所有员工都应严格执行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好岗位责任;要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年度培训计划,并将教育培训情况如实记入个人培训档案;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考核制度,每年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做考核管理,并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不断激发全员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4.强化技术管理工作。煤矿总工程师对煤矿技术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负责相应专业的技术工作,确保煤矿的生产布局、工艺方法、安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设备选用等技术工作符合国家规程规范的要求。强化矿图管理。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真实的情况的矿井地质图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等11类矿图,并严格落实图纸审签制度,各煤矿企业的矿长、总工程师要对图纸正确性、真实性负责,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井上下对照图等主要图纸必须经矿长和总工程师本人审签,不得代签;全面施行煤矿图纸定期报备制度,煤矿应在每个季度初,将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通风系统图和井上下对照图报当地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备案。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煤矿图纸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管监察和服务指导,对未能按时完成实测、填绘图纸和报备工作,以及实测填图工作不认真、图纸不翔实的煤矿,要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开拓、准备巷道、采掘工作面位置不真实,密闭不按要求上图管理等)的煤矿,要责令其停产整顿,依法处罚;对提供虚假图纸、超层越界开采等情节特别恶劣的煤矿,要依法吊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强化采掘方案的编制、审批和执行。煤矿每年底应组织编制下一年度采掘方案,年度采掘方案不得超能力、超定员、超采掘头面、超采矿范围、在禁采区域安排采掘活动;年度采掘方案由煤矿上级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批准,煤矿无上级企业的,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批准,审查应邀请属地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参加,经审批的年度采掘方案应及时报属地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应组织对年度采掘方案的学习,严格按照经审批的年度采掘方案部署采掘活动;因矿井地质条件、灾害情况等因素需修订年度采掘方案的,应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强化采掘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和执行。煤矿必须组织编制每个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和巷道修理的作业规程,经批准并由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组织相关作业人员学习后认真执行;条件发生明显的变化时,应及时修改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重新履行批准、学习程序。
5.加强从业人员队伍的准入管理。煤矿从业人员应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新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煤矿应与从业人员签订正规劳动合同并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并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6.强化全员安全培训。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完善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提足用好培训经费,配齐培训师资力量,建设符合标准要求的培训场所,配足培训器材和设备,严格按照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对煤矿从业人员开展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和应急解决能力;没有培训能力的煤矿应聘请或委托有培训能力的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煤矿及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档案,做到一期一档、一人一档。煤矿新工人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岗前安全培训,未经岗前安全培训合格的工人不得上岗。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定按期参加并通过考核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特种作业人员一定依法持证上岗。煤矿要广泛开展技能训练和技能比武,规范岗位操作行为,不断的提高从业人员岗位技能。
7.强化班组建设与管理。煤矿应建立和完善班组建制,班组人员要相对固定,不得随意更换;应建立班组长选聘、使用、培养机制,班组长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具备3年以上现场工作经历,煤矿每年至少应组织一次班组长培训,提升其管理能力;建立并严格落实班前会、井下交接班、隐患排查、安全教育等班组制度,着力加强班组现场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班组安全文化建设,提高班组人员自保联保互保能力,建设无“三违”、无事故的安全班组。要把岗位风险确认作为班前安全确认的必要内容,让每一名员工熟知岗位风险和管控措施。
8.明确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煤矿矿长对煤矿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安全副矿长负综合责任,其他副矿长和总工程师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负直接责任。煤矿应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职责,将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由矿级领导向区队、班组、岗位延伸。
9.科学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分级管控。认真开展年度风险辨识评估,每年年底、下一年度生产计划确定前,矿长应组织各分管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对各环节、各场所、各岗位进行一次全面的年度安全风险辨识评估。认真开展专项风险辨识评估,当出现《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标准化评分表》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时,应由矿长、分管责任人或总工程师组织并且开展一次专项风险辨识评估。对辨识出的风险要逐项科学评估,确定风险等级,绘制“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制作安全风险告知牌,编制风险管控责任清单、措施清单、应急处置清单,逐项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制定对应的措施。矿长每月应组织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进行一次检查分析,其他矿领导每旬应组织对分管范围内的月度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进行一次检查分析,根据检查分析情况,补充完善各岗位风险清单、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布置落实月度管控重点,确保管控措施有效实施,始终把风险挺在隐患之前。
10.全面排查治理隐患。煤矿应建立隐患分级及管理办法,规范隐患排查、分级、报告、整改、督办、验收等工作标准和程序。矿长每月应组织一次全矿隐患排查,矿分管领导每旬应组织一次分管范围的隐患排查,区队班组每天应进行隐患排查。对自查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检查的隐患,应确定等级、登记建档,实行闭环管理;有条件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到位,难以立即整改到位的,要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的要求组织整改。煤矿自查发现重大隐患的,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监察机构,监管部门应按规定挂牌督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发现煤矿存在重大隐患的,要立即责令煤矿停产整顿,按规定挂牌督办。
11.实行重大风险和重大隐患公告警示。煤矿应在井口和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重大隐患区域的显著位置,悬挂重大风险和重大隐患告知牌,公告重大风险存在的位置、内容、管控责任人、管控措施和应急措施,重大隐患的地点、内容、治理时限、责任人和停工停产范围,告知警示全矿职工并接受监督。
12.严格执行不达标不生产的规定。对未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及以上等级的煤矿、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煤矿,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责令其立即停产,限期整改;对逾期未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及以上等级的煤矿,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关闭。
13.着力系统达标、岗位达标和动态达标。煤矿要建立完善以质量标准化基础,融合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三位一体”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体系;要不断运用先进的理念和成熟的技术、工艺和装备,优化生产系统布局和劳动组织,改进采掘工艺,并严格执行相应的专业方面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要求;要建立各岗位特别是特殊岗位、危险作业岗位的操作的过程标准,加强岗位操作的过程标准的培训学习,推广“手指口述”等做法,推进干标准活,做到岗位达标;要将日常管理与标准化创建相融合,每月对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础要求和评分办法开展一次自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实现动态达标。
14.严格考核定级和动态监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考核定级标准和程序,严把考核定级关,对证照失效的煤矿,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管理体系不健全的煤矿,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运转不正常的煤矿,每月没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查的煤矿,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一律不得定级。要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动态监管,重点监督检查煤矿是否建立并落实了涵盖所有层级和所有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管理体系是不是健全,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是否正常运作,是否建立各岗位的操作的过程标准并认真执行,是否依规定对所有岗位从业人员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否建立并落实了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制度等,促进煤矿动态达标;凡发现存在上面讲述的情况的,要责令限期整改,不采取一定的措施整改或逾期未能整改到位的,一律撤销其标准化等级;凡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对发生意外事故的煤矿,严格按规定降低或撤销其等级,一级、二级煤矿发生一般事故的降为三级,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撤销等级;三级煤矿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的撤销等级。
15.合理安排生产计划,防止采掘失调。煤矿应以法定的生产能力为上限,编制年度和月度生产计划,组织均衡生产,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严禁以商品煤指标、经营指标等代替原煤产量变相超能力生产;应科学合理编制生产接替计划,保证水平、采区和回采工作面的正常接续、均衡稳定生产,“三个煤量”符合相关规定,严禁“剃头”下山开采,严禁人为将一个采区划分成多个采区开采。
16.优化生产布局,切实减少生产水平和作业头面。煤矿原则上只能安排一个水平组织生产,水平延深接替期间需安排两个水平同时生产的,应明确两个水平同时生产的期限;目前两个水平同时生产的省属煤矿,在制定减水平目标和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两个水平同时生产的时间不允许超出2020年底;省属煤矿因复采等原因要两个水平同时生产,需明确主要生产水平和非主要生产水平,非主要生产水平只能有1个工作面生产。严控同时生产的采区数量,矿井同时生产的采区数量不应超过2个,因复采等原因安排两个水平同时生产的,主要生产水平同时生产的采区数量不允许超出2个。切实减少回采工作面个数,单一煤层开采的采区只能安排1个回采工作面生产,多煤层开采的采区同时生产的回采工作面不能超过2个,大力推行“一矿一面”、“一矿两面”生产模式。严控掘进工作面个数,煤矿回采工作面与煤巷掘进工作面个数的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1∶2以内,严禁以探煤名义随意增加掘进工作面。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进风、一段回风;每个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区回风应直接引入总回风巷或本水平主要回风巷中,不得借道其它采区巷道回风。严禁同一条回采巷道分段施工,严禁将水平回风巷、总回风巷、风井等主要回风巷道作为人员上下井通道。
17.优化生产组织管理,切实减少入井人数。煤矿应坚持正规循环作业,推行岗位标准化作业流程,避免平行或交叉作业,严禁在回采工作面边维修巷道边生产。减少井下作业现场交接班人数,除带班人员、班组长、安全检查员和瓦斯检查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在作业现场交接班外, 其他人员尽量不安排在作业现场交接班。尽可能的避免在夜班进行高风险作业,并逐步取消夜班生产。严格实行定员管理,煤矿应制定井下作业限员制度,在严格执行国家煤监局关于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有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年生产能力9万吨及以下的煤矿单班下井作业人数按年生产能力每万吨不允许超出7人,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规定的煤矿单班下井人数低于上述标准的,按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规定执行。
18.因地制宜推进采掘运机械化。煤矿应本着能用即用、适用即用的原则,因地制宜选择机械化开采工艺和设备,大力推进采煤机械化改造,逐步淘汰炮采工艺,因地质条件等制约无法实行采煤机械化改造的小煤矿要坚决淘汰退出。大力推进掘进工作面机械化装载和运输,有条件的煤矿要实现岩巷综合掘进机械化,到2020年末,所有煤矿都要实现掘进工作面机械化装载和运输。推进选用带式输送机构成主运输系统,实现从工作面到井底车场或地面的连续运输,逐步淘汰矿车轨道运输方式,坚决淘汰人力推车运输。高差超过50米用于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井巷,一定得安装机械提人设备运送人员,否则一律停产整改。
19.稳步推进自动化智能化。按照统一部署开展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其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在2019年一季度底前完成升级改造工作;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期间,煤矿要确保原系统功能完备、正常发挥作用。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发现有人为修改、删除、屏蔽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数据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煤矿,除责令停产整顿外,要严厉按上限予以处罚。稳步推进乳化液泵站自动控制装置、水平主要运输大巷司控道岔、暗斜井架空乘人装置自动化开停、刮板运输机和皮带运输机远程集中控制、中央水泵房自动化控制管理系统、地面压风机集中远程监控等智能监控技术,逐步实现上述设施、设备无人值守。
20.积极使用信息化手段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煤矿必须注册、登录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系统,实现系统注册登记率100%,煤矿安全生产基础信息、台账信息录入率和完整率100%,隐患排查、登记、评估、报告、监控、治理、销账的全过程记录和闭环管理,并对隐患按照“两个15天”要求做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