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印发强化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管理的规定——井下人员作业区域实现通信联络全覆盖
发布时间:2023-11-16来源:安博体育电竞下载安装最新版点击:1
25日,记者从市安委会办公室获悉,即日起,我市正式实施《关于进一步强化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加强地下矿山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井下有人员作业的区域、环节、部位、场所要实现人员精准定位和通信联络全覆盖。
根据规定要求,严禁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矿山企业证照手续不全或者证照到期不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建设。停产整顿矿山未经验收批准擅自复工复产的,依法按程序予以关闭。超层越界、破坏保安矿(岩)柱,隐瞒作业地点逃避监管的,依法按程序作出停产整改决定,并从重处罚。
下一步,将加强关闭矿井的监管。已经确定关闭的矿山,立即责令矿山企业撤出井下人员,实行断电销户,封闭井口。一旦发现私自开启井口或者回撤余料物品的,一律按法律上限顶格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今后,矿山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施工。矿山企业投入生产前,应进行建设与设计符合性评估,评估不合格的,不得投产;验收合格投产后,每年组织一次现状与设计符合性评估,评估由烟台市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家委员会组织进行,凡发现现状与设计不符的,一律停产整改至与设计相符时,方可恢复生产;无法达到整改要求的,依法按程序予以关闭。
矿山管理方面,加强对所属矿山安全集中统一管理。矿山企业或者控股企业不得以增加公司层级等方式下放管理责任,发生事故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一并依法依规追究上级公司责任。同时,强化关键岗位人员管理。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知识和能力。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岗到位,每月下井带班次数不少于10次。违者依法按情节严重论处,予以停产整顿。加强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矿山基建工程提倡招标选企,凡不具备矿山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的外包队伍,一律不得承揽大型非煤矿山工程,严禁工程分包或层层转包,不得挂靠资质,一经发现,对矿山企业一律依法按程序作出停产决定,依法提请有权机关取消矿山施工单位建筑等级资质,吊销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矿井的采矿权和经营权不得分离,违者必须纠正。2022年年底前,生产矿山应自建产业工人队伍,取消采掘工程外包。
全员教育培训方面,我市将加大从业人员培训力度,注重实操培训,现场抽查考试合格率应达到100%;三项岗位依法培训做到“应培尽培”,健全完善“一人一档”培训档案。企业应将外来施工单位纳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制度、统一培训、统一考核”的“五统一”管理,坚决解决“发包单位不管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上级公司不管下属项目部、项目部不管自己队伍”的“三不管”问题,坚决防止一包了之、以包代管、管理缺失。一经发现假培训、不培训、无证上岗等行为,依法按程序作出停产整改决定。
矿山必须配备专职调度员。明确调度员的岗位职责和应急处置权限,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制度,确保每班2人在岗。调度员擅自脱岗、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根据要求,必须确保足额资金投入。矿山企业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因投入不足导致隐患治理不到位的,依法按程序作出停产整改决定;导致发生事故的,依法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按上限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严禁使用淘汰设备设施。矿山企业不得使用非阻燃风筒、输送带、电缆、玻璃钢或者干式制动无轨胶轮车等淘汰设备设施;不得使用国家《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禁止使用的设备设施,特别是未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备设施。一经发现,依法按程序作出停产整改决定。大力推行采掘机械化。有序推进机械化换人工程,根据采矿方法和生产能力,配备凿岩台车、撬毛台车、锚杆台车、铲运机、装岩机等先进装备,实现采掘工程机械化作业,取消人工出矿(岩),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按程序作出停产整改决定。加强生产自动化建设。主要竖井提升系统要实现自动化控制;井下主供配电、主排水和主通风机要实现地表自动化远程控制,做到无人值守。
今后,将加强人员定位、通讯联络、在线监测信息化建设。井下有人员作业的区域、环节、部位、场所要实现人员精准定位和通信联络全覆盖,做到无盲区、无死角、不遗漏,准确监测入井人员的位置、行走轨迹、行走方向、人员数量、下井时长等信息。一旦发生灾害,可精确定位井下人员的位置,保持联络畅通。加强地压监测,采深超过800米的矿山应实现地压在线监测预警,并接入山东省地压监测平台。建立监测预警系统,依托物联网对重点区域、重点岗位、重点环节、采掘作业面实施24小时在线预警。凡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按程序作出停产整改决定。
提高提升系统装备水平。所有深度超过300米的提升人员的竖井,必须使用多绳摩擦式提升机,同时安装钢丝绳在线监测系统。确保供电电源安全可靠。矿山供电要纳入一级重要电力用户管理。人员定位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的线缆,要从不同的井筒进入井下,形成环网,井下必须配备能保证系统连续工作2小时以上的备用电源;矿井主通风机供电电缆也要从不同的井筒进入井下,形成双回路供电。地表必须配备满足一级负荷要求的备用发电机组。新、改、扩建矿山及自行新更换电缆的必须使用低烟、低卤或无卤且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
根据要求,我市将加强现场标准化管理。行人的有轨运输巷道的人行道高度不小于1.9米,宽度不小于0.8米,井底车场人行道宽度不小于1米。矿山采掘工程应当全面采用光面爆破,按设计进行支护,达到标准化要求;采深超800米的矿山,采掘作业工程要根据岩石稳固程度,按设计实现全断面有效支护;达不到标准的,依法按程序作出停产整顿决定。
严格动火作业管理。实行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批负责制,设置动火作业主管专职岗位,安排专职管理人员;动火作业必须编制专门的施工组织方案,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护,落实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竖井井口及各中段马头门、提升机房等重点场所应安装消防设施,在井口、井筒、主要进风巷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井下所有管线的保温、包装材料必须使用阻燃材料。违反上述规定的矿山,依法按程序作出关闭决定,有关人员依法按上限实施处罚,性质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严格探放水管理。矿山企业有严重水患未按规定采取“三专两探一撤”(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专门探放水队伍、专用探放水设备,采用物探和钻探进行探放水,发现透水征兆立即停产撤人)有效措施的,一经发现,依法按程序作出停产整顿决定。
严格爆炸物品管理。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清退等环节必须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规定实行全程监控;严禁同时同地装卸炸药和雷管,严禁违法违规存放、超量储存,严禁爆破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井下爆破作业时,同一中段不得有其他作业人员。发现企业存在上述问题的,依法按程序作出关闭决定,并依法从严从重处理相关责任人。
健全完善应急救援体系。矿山企业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定期演练;每个企业要建立不少于12人的救援队伍,加强业务培训,使之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救援能力;配备氧气呼吸器等必要的救援器材,熟练掌握救援技能。达不到专业救援水平的企业,必须与有资质的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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